疫情致使建筑材料以及人工成本急剧大幅上涨,这对施工企业的利润造成了直接冲击,还引发了众多有关合同价格能不能调整的纠纷,在现实里,承包方和发包方常常会因此陷入漫长且艰难的交涉之中。
书面确认与计划调整
当疫情这般不可抗力事件有所发生之际,承包人势必在第一时间朝着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清晰明了地明确延期事实所在,并且正式去办理停工以及复工的相关手续。这一份书面记录乃是后续所有权利主张的根基所在,能够防止发包人凭借未及时沟通这个缘由而拒绝去承担责任。
承包人要重新去制定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这个新计划得充分考量疫情对工期以及资源调配所产生的影响,之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还要提交给发包人去进行书面确认,双方必须是在这个基础之上,重新去商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新工期安排,进而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价格上涨的补偿主张
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所产生的材料以及人工费用出现上涨这种情况,承包人是拥有向发包人主张索要补偿的权利的。这一点乃是处理这样一类纠纷的核心要件所在。发包人是绝对不可以凭借合同属于固定总价这一理由,而完完全全地拒绝去考虑市场环境所发生的巨大改变的。
首先看能不能进行价格调整,这得先依据合同自身的约定来判断。要是原本的施工合同里面明确把像疫情这类不可抗力的情况列为能够调整价格的情形,那么就应当直接依照该约定的条款去执行。这可是最清楚、争议最小的解决办法了。
合同无约定时的处理
要是原合同当中不存在调整价格的约定,或者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不能调整,又或者采用定额计价然而却没有说明特殊的情形,那么处理起来就会复杂许多。在这个时候啦,承包人常常需要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去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哒。
还有一种思路在于,把这部分出现上涨情况的成本明确界定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的损失”,进而向发包人径直进行索赔。这需要承包人给出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上涨幅度同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身为降低损失所付出的努力所在。
对下游供应商的协调
承包人不可单单只把目光看向发包人,对于自身下游的供应链同样得进行同步管理。要及时去通知材料商,劳务分包方有关停复工的安排,以及变更之后的施工计划。要重新去确认材料的进场时间。要重新去确认机械的进场时间。要重新去确认人员的进场时间。
下游提出价格上涨,对此承包人要积极去协商,进而确认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要是下游合同自身不存在不可抗力调价条款,又或是对方所报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合理水平致使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要审慎地评估履约可能性。
合同解除的严格条件
极度情况下,承包人兴许考量以不可抗力当作事由从而解除合同。然而法律针对此设定了严苛条件:必定得是合同具备效力且尚未履行完竣之际发生不可抗力,并且该事件致使“合同目的全然无法达成”。
倘若不可抗力仅仅致使合同在当下暂时无法履行或者存在部分无法履行的状况,对此合同目的依旧存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那么当事人即就不可以解除合同。疫情所引发的短期延误以及在这个成本方面的上涨,一般而言并不等同于构成那种“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所以据此解除合同的诉求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在实践当中,务必要清楚地分辨出“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这两种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形。不可抗力主要是指那种不能够被预见、不能够被避免并且不能够被克服的客观状况,进而致使合同没有办法履行。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基础条件产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能够预见的重大改变,继续履行对于一方而言明显不公平。
碰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成本上涨这情况,要是没到完全没办法履行的程度,然而依照原来价格履行会使得承包人遭受极大亏损,那就更有较大可能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凭借公平原则来调整价格,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针对疫情等突发事件致使的成本急剧增加这种情况,你觉得于签订新的施工合同时,双方最应当在条款里预先确切明晰哪些具体的涵盖内容,以此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见解,同时也请点赞对本文予以支持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