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那段时期,我们实实在在地亲身遭遇到了信息过多而产生的困扰,各种各样没有经过证实的说法以及伪科学谣言在网络上面快速地进行扩散,有时候所引发的社会恐慌甚至并不比病毒自身要小,这突出显示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信息时代当中,科学普及方面有着权威性质的保障以及法律方面的保障是不是跟得上发展的步伐呢?
谣言泛滥的现实挑战
在新冠肺炎流行这个期间,有关病毒起源的谣言时常出现,有关预防偏方的谣言持续不断大量产生,有关未经证实疗法的谣言也是不断涌现。比如说,在2020年年初的时候,“喝酒杀菌”这样的不实信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传播开来,“盐水漱口防感染”这样的不实信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传播开来,致使部分民众采取了错误的防护措施。而这些信息常常被包装成“内部消息”,这些信息常常被包装成“专家建议”,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谣言传播的速度,常常超越官方科学信息发布的速度,谣言传播的广度,常常超过官方科学信息发布的广度。当权威机构仍在进行核实,并且还在忙于准备材料之际,那不实信息,或许已然触及数百万用户。这样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科普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公众于恐慌之中,更加难以分辨真伪,这直接对疫情防控的实际效果产生影响。
科普法的滞后与困境
于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现行《科普法》,到如今已经超过18年都没有进行修订工作。在这部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像当下这样子普及开来,社交媒体也还没有出现,当时科普的主要形式依旧是书籍、讲座以及传统媒体。而法律条文是很难去涵盖当前科普工作所出现的新形态以及新问题的。
就法律实践那个范畴而言,针对制作以及传播虚假科普内容的这般行为,通常是寻觅不到清晰明确的追责以及执法依据的。一旦伪科学信息致使了实际损害的情况发生,受害者借助法律途径去维权是极为困难的,而发布者也鲜少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一种法律空白状况令造谣成本处于较低水平的状态,客观上对不实信息的传播起到了助长的作用。
新科普力量的涌现
近年以来,专业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大量涌现出现,有着科普部门的科研院所成立,自媒体平台当中科学类创作者诞生发展增多,科普主体愈发显示出多元化的态势,众多科学家、医生以及工程师也都主动运用着新媒体平台去传播专业知识,像果壳网、丁香医生这类平台在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的这些科普工作者带来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形式,其中涵盖短视频、直播、互动问答等。然而他们也面临着一系列全新的问题,具体为:科普内容的商业化以及公益性该如何达成平衡?专业性与通俗性怎样做到兼顾?他们的权利以及义务欠缺明确的法律界定,进而对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公众科学素质的提升需求
按照中国科协开展的调查来看,我国公民拥有科学素质的比例,从二零零一年时候的百分之一点四,提升到了二零一八年的百分之八点二七。尽管进步十分明显,然而跟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依旧存在着差距。科学素质不但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对社会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识别网络信息的能力起到影响。
要提升公众科学素质,需有系统性的法律保障与支持,这涵盖保障公众获得权威科学信息的权利,给予公众参与科学事务讨论的机会,还包括让公众享受科普发展带来的福利,法律理应明确这些权利,且构建相应的实现机制以及保障措施。
修订法律的迫切性
科技部以及其他五个部委,在名为《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的文件里,明确地提出来表示,“要把科学普及当作基础研究项目考核的必要条件”。这一情况标志着科普工作在国家科技体系里的地位获得了提升,然而这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才行。
要进行法律修订,就得系统考量科普法治体系的建设情况,以此增强《科普法》对于地方以及部门法规的指导效能。与此同时,法律必须契合信息化、社会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向,从而为科普工作给予清晰的法律架构以及方向引导。
构建现代科普体系
法律修订之后,应当于理念层面着重凸显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参与科研、获取科普资讯之权利。于内容方面,要明晰各类科普主体权利义务关联,规范科普内容制作及传播准则,特别是针对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信息。
法律应当去鼓励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以及科学方法的传播,并非只是对知识进行那样的灌输,要树立起科普内容的审核体制以及纠错体制,把对虚假科普信息的治理举措予以完善,从而为具备健康且有序特点的科普环境给予法律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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